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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民: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功能如何发挥

发布者:宣传部 发表时间:2016-03-0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党的建设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党建仅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广义的党建除上述自身建设内容外,还包括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等内容。在“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义、核心功能是确保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充分发挥政治保障作用。但全面从严治党并非单向度对其他方面发挥作用,而是与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共同形成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一体化过程。

全面深化改革当下的一个重点是政府简政放权,但简政放权的最大障碍并非来自社会,恰恰来自某些固化的利益——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应是一切改革于法有据,政府哪些权力该下放哪些不该下放,应由政府部门、行政相对人、科研机构和人大专委会等力量共同确权,防止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主导确权。但是,政府主动求助于人大确权或人大主动插手政府放权,在政治资源的动员与整合方面都有一定局限性,真正能够统揽全局、协同多方力量共同探讨政府确权的,还是执政主体——中国共产党。党的政治领导政治作用就表现为如何打破利益固化的格局,如何动用一切有利的政治资源,以法治的方式推动改革而尽量减少随意性,减少权力自我认定的现象。党的领导要坚持,领导方式要改革,领导水平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提升。只有在脚踏实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中,党的建设才能达到更高水平。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应有的基本的执政方式,党的领导能力就体现于把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统筹联结之中,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也只有在这种统筹安排、依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中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转变,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也蕴含于其中。党与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任何国家的法治体系都是在特定政治环境中运行的,都是对既成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认定。正因为如此,所以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允许以推翻现行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颠覆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是对现存的中国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认定,党的领导说到底是法治的特定政治环境和政治条件,是法治运行的政治生态。但是,法治建设毕竟有其客观规律,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有司法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因此,也恰恰因此,又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但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既体现党的领导,又是对党自身的制约。

“四个全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党只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动自身改革,才能为其他三个全面提供政治保障,又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中提升管党治党的水平。在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密切联系党的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优势。党的十八大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因此,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中心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来推动发展,是党的建设成效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绝不是脱离中心工作、就党建搞党建。全面从严治党只有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才能实现“四个全面”的协调发展。在这一问题上,需反对以形式主义搞党建,反对脱离中心工作的空头党建,坚持党的建设与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防止党建与中心工作成为“两张皮”。

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其“治本”之道,就是从经济体制上减少权力干预微观经济的空间,政治上对权力过于集中进行改革,对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选人用人机制进行改革。这恰恰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治方面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两大领域又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规范。如果我们真正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在实处,就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与政治基础和条件,改变了政党生存的社会生态和国家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源头治理就蕴含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中。当然,党内权力运行状态也是构成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要素,全面从严治党意味着党内权力运行的规范、干净,与国家政治生态相互渗透。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